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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住了十多年八旬翁成被告 这是怎么回事?

发布时间: 2016-05-30 10:19:38

来源: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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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套房子住了十几年,却不得不靠打官司确认权属。八旬老翁郭老汉被迫扯清这个罗罗缸。与此同时,凭空冒出的“产权人”又起诉他腾房,弄得老人心力交瘁。最终,在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和谷艳艳律师的帮助下,诉争房被确认归郭老汉所有。老汉对律师非常感激。

郭老汉他原本是一家公司的雇员,在打了十几年工后,他被告知,公司经营不善,欠他股份回购款15万余元、工资和其他需要给的费用6万多元以及公司承诺要给的奖励都无法兑现,老板决定把一套房子抵给他。郭老汉同意,双方做了转让协议。2003年7月,郭老汉给了老板5万元装修补偿款,入住至今。

房子住着,产权证却不在自己名下。郭老汉不踏实,起诉要求确权。这时,他又接到一份起诉状,成了被告,原告自称是诉争房产权登记人的继承人,要求郭老汉腾房。原来,老板把房子转让给郭老汉后,又把这套房抵押给了另外一个债权人,“以房抵债”,并将产权登记在后者名下。后者去世后,其继承人来找郭老汉要求腾房。

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手后认为,郭老汉与老板之间虽无房屋买卖合同,但属于“以房抵债”,为合法有据地取得房产。在诉讼中,被告方举证称,早在2001年,第一被告就与妻子离婚了,约定本案诉争房归其前妻所有,如果“前妻”主张权利,郭老汉还将面临诉讼。在律师主张下,法官赴外地取证。前妻表示诉争房与己无关,为郭老汉扫清障碍。

律师意见:

二被告的房屋交易与生活规律不符。第一被告称,其第二被告以房抵债,并将诉争房过户到第二被告。形成一个时间在郭老汉之后的“以房抵债”。十几年来无论是登记人还是他的继承人都不去看房,也不向原告主张权利。二被告的房屋交易与生活规律不符。法院同意二位律师的观点,并认为债务人与登记人的交易明显有悖常理。

在本案中,第一被告将房屋三度易主,先是在协议离婚中确认给配偶,再将房屋抵债给郭老汉,又因抵债将房屋再次转让,导致原告要求过户受阻。在社会生活中,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很有必要。

责任编辑: luoy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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